甘孜州气象局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子项名称: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2004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四)《甘孜藏族自治州气象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三)履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等行政许可职责;
四、受理机构
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决定机构
甘孜州气象主管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条件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防雷装置设计取得自治州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4.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八、申请材料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要求 |
备注 |
1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
原件 |
1 |
原件1份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
2 |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 |
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
3 |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
复印件 |
1 |
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
4 |
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
原件 |
1 |
原件1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
5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
原件、复印件 |
1 |
复印件原件1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
九、 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向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
(二)形式审查
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实质审查
甘孜州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防雷竣工检测并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四)审查结论
甘孜州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审查结论。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并说明理由及告知权利。
(五)办结
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级以上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办理基本流程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流程图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窗口接件,并当场(或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审查决定 申请人补全材料 申请人填报申请材料,并现场提交
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不合格
制作《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办结。
综合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材料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甘孜州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并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合格
十一、办理方式
1.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2.综合验收:由相关部门牵头,竣工验收并入综合验收环节。
十二、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颁发证书: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网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获得《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的权利;
2.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3.对防雷装置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3.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十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时间
(一)办公地址
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1号工商大厦
(二)联系方式
1.窗口电话—(0836)2827610
2.部门电话—(0836)2835663
3.投诉电话:甘孜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6)2827608
4.部门投诉电话—(0836)2836708
5.州监察局投诉电话—(0836)2833447
6.甘孜州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网址:http://www.gzz.gov.cn
7.甘孜州气象局部门网址: http://www.srshsm.com
(三)办公时间
夏季时间:8:30—12:00;15:00—18:00。
冬季时间:9:00—12:00;14:00—17:00。
十八、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十九、常见错误及问题解答
(一)申请时间要求
国家法定工作日。
(二)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有时间限制
经办人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受理机构终止本次行政许可。
(三)审批范围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